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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慈善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流程指引》的通知
(穗民[2026]35号)
各区民政局,各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作用,提升慈善资源使用效率,我局修订了《广州市慈善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流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使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26年3月9日
广州市慈善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流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作用,加强慈善组织之间合作,提升慈善资源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各级慈善会、基金会等筹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资助型慈善组织)对具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服务型组织)进行资金资助为主的帮扶支持,推动其有效实施自有的公益慈善项目,如为服务型组织提供配套资金以资助其参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加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等事项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开展公益创投慈善项目应遵循“提升慈善效能,服务困难群众”的宗旨,聚焦民生保障需求,将慈善资源精准对接落实到困难群体。
第四条 开展公益创投慈善项目的资助资金来源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第五条 公益创投慈善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相关规定,鼓励聚焦重点人群兜底保障及围绕解决基层问题、促进基层服务创新发展的服务项目。
第六条 公益创投资助标准由资助组织与受助组织协商而定,资助组织应秉承“扶持初创型组织、帮助实施慈善项目、培育发展组织能力”的理念。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主体
第七条 资助型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公益创投组织主体(以下简称“组织主体”),服务型社会组织为申报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当在自有慈善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宣传推广中主动体现组织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慈善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活动进行指导;组织主体可通过协议约定、抽查评估等方式对实施主体开展实施公益慈善项目的真实状况、资金运作、项目管理、审计及评估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八条 组织主体要注重通过查验实施主体组织愿景、项目计划书、管理团队等情况,发掘和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服务型组织进行资助。可参考以下方面进行查验,确定实施主体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无税费缴纳不良记录;
(三)具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第九条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通过属地街(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实施主体申报公益创投慈善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流程
第十条 组织主体可以与实施主体协商确定资金使用条款和关键绩效指标。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流程可包括项目征集、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项目监管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 项目征集。由组织主体根据组织章程、资助总额、资助项目范围(若用于公益创投的资金含有定向捐赠资金,还需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拟定项目征集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公益创投慈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由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征集方案的要求制作项目申请书,报送至组织主体。项目申请书应载明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项目目标、项目阶段性计划、实施方案、财务预算、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由组织主体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申请书进行筛选评审。鼓励有条件的组织主体邀请专家学者、慈善监督机构、慈善组织代表、组织主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等人员参与评审。
公益创投慈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统一规范,组织主体与申报实施主体无利害关系。
(二)竞争择优。通过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体现竞争择优的评审要求,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三)绩效管理。增强绩效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执行慈善项目,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
(一)签订项目合同。实施主体应与组织主体签订项目协议,协议的主要框架包括:协议各方信息、标的、协议内容、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协议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条款、解决争议的方式、附件(应附项目执行方案,包括项目执行的阶段性计划、阶段性目标及其考核标准)等。
(二)申请资金拨付。实施主体应根据慈善项目实施进度,起草运作资金拨付申请书,向组织主体申请资金拨款。经组织主体审核后,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实施主体拨付资金。
(三)情况报告。实施主体要做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汇总,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痕迹管理,并按项目阶段性计划,在每一阶段任务结束时向组织主体报送项目阶段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监管。在项目实施工作结束后,实施主体应向组织主体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与结果说明、财务报告等。实施主体未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实施慈善项目的,组织主体应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组织主体在实施公益创投过程中,除提供资金外,还可配套相应的业务咨询、专业培训、资源链接等服务助力实施主体的能力建设与组织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源自:广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729/post_10729319.html#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