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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

更新时间:2024/6/9 13:37:26

[转]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津政规[2023]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本文源自: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tj.gov.cn/zwgk/szfwj/tjsrmzf/202304/t20230404_61594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