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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内民政发[2023]52号)

更新时间:2024/6/14 8:29:44

[转]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民政发[2023]52号)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4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做好民生改善和保障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切实造福残疾人家庭及社会,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决定继续实施“助康工程”项目。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资助对象

  “助康工程”项目资助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有意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一)持有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二)公办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残疾人;

  (三)盟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残疾人对象。

  二、资助范围

  (一)医疗费。受助患者住院手术及康复的费用,包括筛查费、诊疗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不包括患者的营养费、伙食费及陪护费。医疗费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为每名受助患者每次资助医疗费不超过3万元。筛查产生的差旅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从项目费用中统一列支。

  (二)假肢矫形器配置费。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免费配置假肢矫形器。假肢矫形器配置费以《假肢矫形器目录和价格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核算,此项标准根据地区物价水平及专用部件材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置费(包括:助行类、听力类、视力类、生活及护理类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由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按政府采购等程序购置后统一组织配发。资金核算分摊比例按照料、工比例9:1的原则,90%的资金用于采购辅助器具,10%的资金用于为受助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过程中产生的评估、适配、指导、训练、回访等差旅费、邮寄、劳务费的支出,以实际采购价格据实结算。

  三、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代为向盟市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助康工程”项目申请表》,申请时提供如下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低保、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能够通过系统数据获取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广泛动员苏木乡镇、嘎查村(居委会)等,向符合受助条件的对象宣传“助康工程”项目,并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和帮助。

  (二)审核确定

  盟市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盟市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助康工程”项目申请表》报送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或项目定点医院进行审定。

  (三)组织筛查

  1.初步筛查。由旗县民政部门对辖区内残疾人进行初步筛查,确定下年度需求情况。筛查结果报盟市民政部门汇总,盟市民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助康工程”项目需求汇总表》报自治区康复辅助辅助器具中心。

  2.实地筛查。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针对盟市民政部门报送的下年度残疾人需求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确定下年度工作任务,于下年年初赴各地进行实地筛查评估,同步完成假肢取型工作。实地筛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于当年的3月底前完成。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实地筛查工作,提供实地筛查、评估、适配服务所需场地。

  (四)组织实施。

  经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或项目定点医院同意实施手术和假肢装配的受助对象,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知其前往定点机构接受手术矫治康复或前往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进行假肢矫形器配置;对于假肢矫形器配置相对较多的旗县(市区),由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统一制作完成后赴当地进行装配。

  (五)其他辅具配发

  通过配置助行类、听力类、视力类、生活及护理类等康复辅助器具审定的受助对象,根据每年预算资金情况,由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制定配发方案,分批分年度进行配发。

  (六)经费结算

  1.医疗费:手术完成后,由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助康工程”项目结账表》和《“助康工程”项目手术康复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并提供患者医疗费发票和诊疗记录(包括住院病历等)、术前和术后照片等材料。

  2.假肢矫形器配置费:假肢矫形器配置完成后,由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填写《“助康工程”项目配置记录表》并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配置前后对比照片等材料。

  3.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置费: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与助行类、听力类、视力类、生活及护理类等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协议,并规范康复辅助器具使用指导、清洁消毒、维修保养等各环节,供货单位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采购票据及产品清单,协议期满后按照合同规定由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完成辅具配发后,需填写并归档《“助康工程”项目辅具签收表》,并附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及采购发票、产品清单、物流费用发票等材料。

  四、项目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

  “助康工程”项目手术及康复治疗实行定点机构工作制度,由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为二级康复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具有综合救治能力,设置骨科专业(矫形外科专业方向)科室或康复科及洁净手术室;拥有从事矫形外科专业的高、中、初级医师;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同等条件下,承接过民政部“福康工程”项目的医疗机构优先。

  自治区民政厅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并存档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如有负责“助康工程”项目的医疗人员调整和机构结构变动时要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说明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在履行协议期间,如出现违法违规、医疗事故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终止合作协议。

  (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货单位应按照供货协议对产品负责,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依法追究责任,并终止履行供货协议。

  (三)加强档案管理。“助康工程”项目相关工作档案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将各类材料妥善存档,做到患者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核手续完备、相关所需材料齐全。医疗费档案待民政厅核减完当年资金后将手术救治档案移交康复辅助器具中心统一存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为“助康工程”项目指导和监管单位,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协助实施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项目具体负责人,确保符合条件且愿意受助的残疾人得到本项目资助。

  (二)做好项目宣传。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开展各种宣传工作,提高项目知名度,营造全社会关爱残疾同胞、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自治区民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助康工程”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低于受助对象30%比例的抽查评估。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确定和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的重要依据以及各级民政部门衡量年度工作绩效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附件:1-5【查看

  1.假肢矫形器目录和价格标准

  2.“助康工程”项目初步筛查表

  3.“助康工程”项目手术康复申请和结算明细表

  4.“助康工程”项目假肢矫形器申请和配置记录审核表

  5.“助康工程”项目辅具配发情况汇总表和签收表

(本文源自:内蒙古民政厅网站https://mzt.nmg.gov.cn/zfxxgk/fdzdgknr/zcfg/202402/t20240222_2470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