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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淮政规[2025]1号)

更新时间:2025/2/16 17:15:38

[转]淮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7日

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淮安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慈善工作,建立健全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指导、监督、管理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

  财政、税务、公安、审计、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一定的时段或者版面,播放或者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普及慈善知识,宣传慈善事迹,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由数据部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与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流程,推动慈善组织直接登记。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培育服务民生保障、社会事业、科学研究领域的慈善组织,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覆盖广泛、分层分类的慈善组织发展格局。

  第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账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数据部门同级的民政部门报送。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之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备案。

  慈善组织采取线下公开募捐方式进行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鼓励兴办慈善组织。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推动建立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冠名基金、项目、工程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的“江苏慈善周”期间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以及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界为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和提供志愿服务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打造一批帮扶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乡村振兴、助学助医等优质慈善项目,建设“上善满淮”等慈善品牌。

  第十七条 推动慈善捐赠由捐款捐物向捐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方面拓展。

  慈善组织可以围绕帮扶济困、应急救助、社会公益等领域,为符合慈善帮扶条件的特定群体购买医疗保障、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慈善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将慈善保险产品的收益捐赠慈善事业。

  鼓励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将运动、社交、消费等日常行为与公益慈善活动相结合,推动公益慈善深度融入大众生活场景。

  第十八条 鼓励设立慈善信托。

  民政部门应当为慈善信托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提升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和水平。

  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慈善中国”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开的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慈善中国”平台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人社等部门建立健全以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促进慈善事业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社区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推动慈善超市、社会捐助站点发展,引导群众、社区组织、单位参与慈善活动,推动基层慈善事业发展。

  支持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建立联动机制。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评估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对相关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搭建慈善文化发展平台,支持慈善文艺创作,推进慈善广场、慈善公园、慈善展馆等慈善文化阵地建设,弘扬慈善精神和文化。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载体。

  鼓励企业向社会公布参与慈善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普及慈善知识,培育青少年树立现代慈善理念,支持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在淮高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在淮高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2015年8月14日印发的《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淮政发〔2015〕143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淮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aian.gov.cn/col/4122_231438/art/17383392/1738997739162Un3uZx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