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社工师  >  政策文件  >  文章页

关于调整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珠民[2024]34号)

更新时间:2024/6/19 11:30:33

[转]珠海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珠民[2024]34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240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即1984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功能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日止。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出台并生效后,将适用新的标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24年5月30日

(本文源自:珠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zhuhai.gov.cn/smzj/gkmlpt/content/3/3669/post_3669002.html#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