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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宿政办秘[2024]36号)

更新时间:2025/1/24 23:11:53

[转]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保持不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084元(每人每月75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4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1268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384元(每人每月782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68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人每月900元)。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失智补贴标准保持不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96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579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78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676元/月,半护理标准为386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元/月。

  四、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2024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年6384元(每人每月532元)。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本文源自: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ahsz.gov.cn/site/tpl/150902821?contentId=195211221&organId=2655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