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社工师  >  人民调解  >  文章页

合肥市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合司通[2020]23号)

更新时间:2025/3/24 21:17:23

[转]合肥市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合司通[2020]2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使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员是指合肥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工作人员和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经费包括接待咨询费、加班费、案件补贴和专家咨询费。

  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含接待咨询费、加班费和案件补贴。

  兼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含加班费和案件补贴。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单位定期统计、按月核发。

  第五条 接待咨询费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实际值班天数,每人每天180元标准核发。

  第六条 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加班费按照接待咨询费标准的200%、300%执行。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坚持一案一补、以案定补,按照纠纷等级,确定补贴金额。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类型,根据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当事人人数、案件调解质量等情况,分为一般纠纷、疑难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四个等级。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标准根据纠纷等级,按照以下标准补贴:

  (一)一般纠纷等级案件补贴标准为每件200元;

  (二)疑难纠纷等级案件补贴标准为每件400元;

  (三)重大纠纷等级案件补贴标准为每件600元;

  (四)特别重大纠纷等级案件补贴标准为每件800元。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一般纠纷:

  (一)纠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

  (二)双方争议不大,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三)首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疑难纠纷:

  (一)案情复杂,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或启动专家咨询程序明确责任的;

  (二)涉案群体为5人以上,不满10人的;

  (三)双方争议较大,争议标的金额在5万元—30万元之间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重大纠纷:

  (一)涉案当事人10人以上的;

  (二)涉案当事人因案致残或者死亡的;

  (三)达成人民调解协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特别重大纠纷:

  (一)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案情特别复杂,经5次以上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达成协议终止调解的;

  (三)可能会引发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信访事件的;

  (四)上级交办或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因调解纠纷需要咨询专家库成员的,每个案件可咨询1-5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每人500元。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经费。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合肥市司法局

  2020年6月1日

(本文源自:合肥市司法局网站https://sfj.hefei.gov.cn/public/7581/107925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