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昌市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民字[2025]24号)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养老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民政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2日
南昌市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室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昌市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养老服务领域各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老年助餐服务补助、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高龄津贴、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以及其他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养老工作的决策与部署,依据相关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目标任务来确定支持政策。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市民政局负责提出预算编制依据,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负责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指导和监督所属预算单位和县区严格预算执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等工作,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包括以下支出方向:
(一)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护理型养老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正常运营,根据实际收住老年人数量、自理情况、入住时间以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等因素给予运营补助。
(二)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用于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颐养之家”“一老一小”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正常运营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结合服务面积、时长、服务类型以及服务人员数量等因素给予运营补助。
(三)老年助餐服务补助资金。根据助餐服务点实际建设投入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根据平时考核结果给予运营补助;根据用餐人数情况给予老年人用餐服务补助。
(四)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政府通过购买第三方居家上门服务,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
(五)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用于为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对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中的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且没有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六)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用于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生产、生活、出行等各种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险服务。
(七)高龄津贴。用于为具有南昌市户籍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资金。
(八)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根据入职年限及受教育程度发放一次性入职补贴;根据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发放一次性岗位补贴。
(九)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用于为纳入低保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开展集中照护服务。
(十)其他。符合文件规定的使用方向,经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确定的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市本级严格执行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补助地方县区预算以因素分配为主,分配因素主要根据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床位数、户籍老年人数、经济困难老年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区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社会老年人数、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备案护理型床位数等进行分配。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下同)按 4:6 承担。
具体测算公式为:某地建设补助资金=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备案护理型床位*补贴标准*承担比例。某地运营补助资金=资金总额*(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社会老年人数/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社会老年人数)
第八条 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区辖区内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包括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颐养之家”“一老一小”幸福院等设施)进行分配。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区按4:6 承担。具体测算公式为:某地资金=资金总额*辖区内正常运营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市正常运营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第九条 老年助餐服务补助资金。助餐服务点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区辖区内正常运营助餐服务点数量进行分配;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资金根据县区户籍老年人数、特殊困难老年人数进行分配。助餐服务点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执行县级体制的,由助餐服务点所在辖区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承担;执行区级体制的,由市与县区按 4:6 承担。城市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资金:执行县级体制的,由助餐服务点所在辖区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承担;执行区级体制的,由市与县区按 5:5 承担。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区按 5:5 承担。
具体测算公式为:某地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资金总额*辖区内正常运营的助餐服务点/全市正常运营的助餐服务点。某地助餐服务补助资金=资金总额*∑(辖区内户籍老年人数+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数)/∑(全市户籍老年人数+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数)。
第十条 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区户籍老年人数、特殊困难老年人数进行分配。年满60 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失独老年人、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中60 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年满 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区按 4:6 承担。80 周岁 2 小时居家上门服务补助资金:执行县级体制的,由服务对象所在辖区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承担;执行区级体制的,由市与县区按 4:6 承担。具体测算公式为:某地资金=资金总额*∑(辖区内户籍老年人数+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数)/∑(全市户籍老年人数+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数)。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经济困难老年人“两项补贴”由县级财政负责统筹资金发放到位,省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测算公式为:某地资金=∑(辖区内60-79 周岁低保老年人数*补助标准*承担比例)+∑(辖区内80 周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数*补助标准*承担比例)+∑(辖区内享受养老护理补贴老年人数*补助标准*承担比例)。
第十二条 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根据参保人数及保费标准等进行分配。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执行县级体制的,由省、县按6:4 承担,执行区级体制的,由省、市按 5:5 承担。
具体测算公式为:某地资金=省级下达资金总额*辖区内参保人数/全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数。
第十三条 高龄津贴。根据各县区户籍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际享受补贴人数、补助标准等进行分配。补贴资金由市与县区按 4:6 承担。
具体测算公式为:某地资金=辖区内户籍80 周岁及以上实际享受补贴人数*补助标准*月份*承担比例。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根据各县区专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护理员入职年限及受教育程度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根据经济困难老年人人数进行因素分配,开展集中照护服务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两级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其他。其他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后按相关因素分配下达。
第四章 资金下达、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应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收到指标文件的 30 日内下达;市级补助资金,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资金后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 30 日内下达。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按当年预算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资金提前下达至各县区,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90%。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数据实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管。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老年助餐服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足额拨付至申报主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助资金拨付至所在乡镇、街道或管理处。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补助资金、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按项目进度足额拨付至承接服务单位。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原则上应统一支付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因故需发放至非本人账户的,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认。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原则上支付至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自行提标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并需按要求在本级政府批准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报送市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结余、结转、清算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直达资金、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市民政局负责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县区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结果应用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市民政局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时,应提出整体绩效目标,市财政局随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单位在申请补贴资金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到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否符合预期,若发生偏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将自评结果报送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年度执行结束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和申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日常监管,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健全补助资金公示制度。民办养老机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助餐服务点建设及运营补助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单位名称、补助资金类型、补助金额等内容;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单位名称、用餐人员数量、补助金额等内容;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内容包括承接单位名称、可提供的服务等内容;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公示内容包括补助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补助资金类型、补助金额等内容。公示结果不少于 7 天。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合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县区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南昌市民政局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快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南昌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nc.gov.cn/ncsmzj/fgzcjd/202512/1086d9594f404d46a0011085f29ab69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