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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舟人社发[2025]16号)

更新时间:2025/4/7 21:04:28

[转]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人社发[2025]16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嵊泗县民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细化明确见习单位认定条件、见习岗位比例和见习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见习单位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一)在本市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持续经营2年及以上,参保职工人数达20人及以上;

  (三)提供 5 个以上见习岗位;

  (四)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不受上述(二)至(三)项条件限制。

  申请前 12 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二、见习对象范围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三)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学年在校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学年在校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三、见习岗位比例

  见习单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总数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40%。

  四、见习补贴标准

  (一)基本生活费补贴。对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

  (二)保险费补贴。对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予保险费补贴。工伤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工伤保险费;综合商业保险据实予以保险费补贴,最高为每人50元/月。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予补贴。

  五、年度评估内容

  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由认定该见习单位的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年度评估不合格单位经整改允许在第二个年度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评估内容如下:

  (一)评估年度月平均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

  (二)评估年度发布见习岗位数;

  (三)是否有空余见习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见习人员;

  (四)是否按月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

  (五)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

  (六)是否安排带教师资指导;

  (七)连续两年见习结束留用率(留用率按评估年度内完成见习人员中,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占比计算);

  (八)评估年度是否存在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况;

  (九)见习结束是否为见习人员出具考评意见。

  六、其他

  (一)《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舟就〔2018〕18号)废止。

  (二)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就业见习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7日

(本文源自: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zhoushan.gov.cn/art/2025/4/2/art_1229789500_752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