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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郑民文[2025]30号)

更新时间:2025/5/28 19:00:37

[转]郑州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郑民文[2025]30号)

  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县(市)民政局:

  现将《郑州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15日

郑州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4〕3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21〕3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的,经审核可以分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区县(市)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认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认定、信息公示、数据录入、档案管理、定期复核及动态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申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负责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完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数据库,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共享,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六条 已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相关救助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2倍。人均耕地0.3亩(含)以上的家庭,低保标准按照公布标准的70%核定,其承包耕地的收益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

  1.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低保标准。

  2.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但以下车辆除外:

  (1)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2)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3)购买单价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9倍或者初次购买单价在15万元以下(年限须在5年以上)且为家庭成员名下唯一生活用机动车辆。单价不含购置税。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刚性支出费用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支出: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读家庭,教育支出给予双倍扣除。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四)必要就业成本。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30%计算。

  (五)养老费用。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除。

  (六)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费用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可参照当地低保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读家庭,教育支出给予双倍扣除。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必要就业成本。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养老费用。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除。

  (七)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认定按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低保边缘家庭审核认定表》。户籍在郑州市域内,可以凭本市居住证在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地出具未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审核认定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核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自做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低保边缘家庭有关信息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长期进行公开,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认定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照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程序进行,并将认定家庭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文书由县级民政部门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文书式样制定。

  第十八条 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不予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入户调查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不设定有效期限,实行动态管理,并开展年度复核。根据复核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等状况,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对复核后不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告知书,逾期无异议或未按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按程序取消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为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可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二十四条 已经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发现有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停止相关救助帮扶,并对违规骗取的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民文〔20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郑州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__家庭认定办法(附件).doc【下载

(本文源自:郑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s://public.zhengzhou.gov.cn/D0105Y/9324353.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