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残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重度残疾人托养需求,提升残疾人家庭的生活品质。根据《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厦府〔2022〕100号)及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托养是指依托我市相关机构或专门机构开展的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为辅的服务;并建立个性化托养服务档案,开展评估等服务。
寄宿制托养服务是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机构是指按规定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服务的以下各类机构:
(一)依托区社会福利中心设立的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
(二)收住60周岁及以上重度残疾人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依法登记专门设立的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寄宿制托养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 需要长期照护,经托养机构评估适合机构托养服务的就业年龄段及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一、二级和智力、精神三级,下同)。
第二章 寄宿制托养补助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托养对象补助:对在入住机构接受寄宿制托养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实施补助。
(一)寄宿制托养补助:重度残疾人符合寄宿制托养条件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助600元。从核定并正式入住机构之日起计算,未住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入住占用床位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二)技能训练补助:每人每月200元,未训练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训练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三)进入机构并享受寄宿制托养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残疾人各类就业扶持政策。
(四)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符合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补贴条件的按其执行,对该补贴与本办法托养补助差额部分进行补差。
第六条 托养机构补助:对接收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开展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机构实施补助。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依法登记专门设立开展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的床位、康复训练与技能培训室等功能室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自建用房(含购买、新建、改扩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每张床位补助20000元。
2.租赁用房(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且租用期五年以上,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10000元,分五年平均拨付。
3.专门为重度残疾人建立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室等功能室面积合计达80㎡(含)以上并规范配备设施设备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
4.以上给予托养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在五年内用途发生改变的,由区残联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二)床位运营补助:对接收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开展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机构,按残疾人实际入住时间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床位运营补助,从核定并正式入住机构之日起计算,未住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入住占用床位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已享受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和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相应补助。今后,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及运营补贴标准若有调整,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床位建设及运营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第三章 寄宿制托养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申请
(一)经托养服务机构评估适合入住的托养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填写《厦门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携带户口本和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向户口所在街(镇)残联提交申请。街(镇)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残联审批。
(三)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开办专门接收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申请
(一)重度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应遵循国务院住建部 发改委发布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具备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完善的日常生活环境条件。
(二)提供给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托养的床位不少于15张,具体的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规范开展托养服务业务,要与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签订《寄宿制托养服务责任书》,明确托养任务和残疾人安全责任。
第十条 每年3月10日和9月10日前分两次,由托养服务机构向区残联提出各项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补助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二)入住托养服务机构重度残疾人花名册(附件3,一式一份),托养对象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三)托养对象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证明。
(四)托养服务机构的营业证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区残联完成托养补助资金拨付后,以花名册的形式报市残联备案(附件4,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各区残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托养残疾人类别等级、困难情况及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备案情况审核,于3月底和9月底前将当期补助款拨付至申请机构,用于支付重度残疾人托养所需费用。
托养服务机构应协助入住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时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因未及时提交材料造成的损失由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机构所在地的重度残疾人托养补助由托养机构按以上要求向托养对象户籍所在区残联提交申请,由托养对象户籍所在区残联负责审核拨付。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残联、市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工作的指导。区残联、区民政部门负责托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和托养对象、机构申请的审批及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以及实施情况汇总,区残联每半年将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情况报市残联备案。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寄宿制托养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列入市残联部门预算,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由各区残联负责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残联、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残联、民政部门要对寄宿制托养机构不定期检查,核实重度残疾人入住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接受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医疗服务等情况。
区残联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对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补助资金时发生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的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参照《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厦残联﹝2018﹞79号)的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1-4【下载】
1.厦门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申请表
2.厦门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补助申请表
3. XX机构寄宿制托养服务重度残疾人花名册
4. XX区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花名册
(本文源自: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xm.1203.org/4181/1226440.j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