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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6/4/2 18:42:11

[转]陕西省民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社会工作部、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各设区市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业联合会,杨凌示范区民政局、工商业联合会,各省级异地商会:

  现将《陕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已经实施“登管分离”的地区,请各地民政部门负责通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doc

  陕西省民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社会工作部

  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5年8月23日

陕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4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某行政区域(登记地)之外的特定行政区域(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登记地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主要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异地商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异地商会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强化政治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异地商会应加强两地经济社会合作与发展,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陕西省各级民政部门为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为本级异地商会党的工作统一领导部门;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为本级新成立登记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直登的和脱钩的异地商会可由工商联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并在章程中载明。已经实行社会组织“登管分离”的地方,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业务,工作中应加强与同级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六条 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为单位会员的异地商会。原则上,省级可成立以外省及其设区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市级可成立以本辖区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县级可成立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第七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由登记地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字样三部分依次构成。

  省民政厅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陕西省XX(省级行政区划专名或省+地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设区市民政局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市XX(省级行政区划专名或省+地市或省+县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县(区)级民政局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县(市)XX(省级行政区划专名或省+地市或省+县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XX市XX区XX(省级行政区划专名或省+地市或省+县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陕西省区域内的名称不加省级行政区划专名或省。

  第八条 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发起,异地省级商会发起单位实际控制人来源应覆盖原籍半数以上地级市;异地地市级商会发起单位实际控制人来源应覆盖原籍半数以上县区;发起单位不少于10家,发起前三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省级登记的,发起单位至少涵盖陕西省5个设区市且要体现原籍地代表性;在设区市级登记的至少涵盖市域内3个县(区)级且要体现原籍地代表性;在县级登记的发起单位要体现原籍地代表性。”

  (二)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是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可以吸收个体工商户入会;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会员数不足100的至少2名,会员数超100的至少3名;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发起人应当向登记地工商联提交原籍地工商联或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函,内容应当包括成立该异地商会的必要性、会员的广泛性以及发起单位基本情况等。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成立了该地异地商会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申请登记相关材料不真实,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异地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异地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异地商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异地商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异地商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异地商会成立分支机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

  第十二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异地商会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按程序卸任或被罢免后,不再履行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异地商会的理事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异地商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需注销登记的,一般由理事会提出注销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因会员流失无法按章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异地商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异地商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业务活动。异地商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异地商会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批复文件、清算报告、清算公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等。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异地商会持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办理税收清算、银行销户后,登记管理机关收缴该异地商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统一领导本级异地商会党的工作,协调推动其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各级工商联党组对本级异地商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党组织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成立时,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工商联应当加强指导,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会长担任。会长不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可以由其他驻会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可以由驻会理事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参加或者列席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有关内部决策程序会议,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以及涉及商会全局性方向性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现场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理事会人数达30个以上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异地商会的监督机构,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对异地商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任何企业或法人单位入会,不得阻挠会员退会。

  第二十八条 异地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实行选任或聘任制,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按《陕西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南》执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与相关事项备案;

  (二)负责对异地商会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异地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

  (二)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异地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职务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核;

  (四)对异地商会的财务、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等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异地商会年检的初审,督促异地商会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指导异地商会按“政治引领好、队伍建设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开展“四好”商会建设;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八)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异地商会进行整改;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本行业本领域异地商会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履行党建工作、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行业本领域异地商会非法活动的查处。

  第三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异地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异地商会应合理设置会费标准,不得超过四档,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异地商会减免会费。

  第三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社会和政府监督。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等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服务引导。

  (一)加强对异地商会法治意识、合规意识和治理意识的引导教育,定期组织法规政策培训。

  (二)引导异地商会加强能力建设,打造品牌商会和品牌项目。支持异地商会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法规政策、产业规划、标准技术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运用数智化技术提升服务水平。

  (三)引导异地商会妥善处理好会长支持办会与异地商会独立运作的关系,促进异地商会自主运行、规范运营。

  第三十七条 异地商会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陕民办发〔2011〕119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陕西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shaanxi.gov.cn/zfxxgk/fdzdgk/zcwj/xzgfxwj/202601/t20260109_36038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