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4]74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24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部分罕见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陕医保发〔2019〕33号)、市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西安市防范化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工作措施》(市医保发〔2024〕70号),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疾病及特殊药品,设置单独支付限额的病种及药品,限额以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出单独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门诊特殊疾病及特殊药品中,未设置单独支付限额的病种及药品,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统一报销比例为60%。
四、戈谢病、庞贝氏病患者参照特殊困难人群(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执行。
五、其他基本医保门诊产生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六、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本文源自:西安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s://ybj.xa.gov.cn/zcfg/zcwj/bmwj/187176122752809779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