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5年1月7日)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4〕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2.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见附件2)3.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321元。(见附件3,以下同)4.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78元,达到每人每年9888元。
5.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4元,达到每人每年10584元。
企业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在农村的同类人员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达到每人每年10584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达到每人每年10584元。
6.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达到每人每年8772元。
7.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年提高32元,达到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8.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9.对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
二、资金配比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扣除省以上补助后,市对区、县(市)按照50%比例补助。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各类人员和资金的具体核实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并通过完善《优抚对象服务卡》和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将增加的标准及发放时限通知优抚对象,确保将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1-3【查看】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1月7日
(本文源自: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https://tyjrswj.shenyang.gov.cn/zwgk/fdzdgknr/bmwj/202501/t20250113_479486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