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网民:骗取低保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官方回复: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回复部门:漯河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24-07-24
(本文源自:漯河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luohe.gov.cn/zmhd/cjwt/content_167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