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娄政发[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风险评估、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
1.3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对本市有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娄底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娄底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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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娄底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hnloudi.gov.cn/loudi/0402/202503/f768620a261149bbad23cb8437ec7fac.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