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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分工方案(藏民发[2025]107号)

更新时间:2026/4/2 9:19:57

[转]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藏民发[2025]107号)

  各地(市)民政局、商务局、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口岸分行、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医疗保障局、邮政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残联、通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

  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更好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分工方案。

  一、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

  (一)积极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聚焦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结合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探索推进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持续实施老年助餐服务行动,结合西藏自治区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优化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局,拓展老年助餐服务供给,创新老年人助餐服务方式,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引导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基础,统筹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合社区各类闲置资源,支持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小型化、连锁化、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机构,就近就便为老年人提供价格合理的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急等基本服务,畅通区域内养老服务供需渠道,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消费圈。探索推广“养老顾问”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委托代办、资源链接等服务,参与制定个性化照护服务计划与方案。(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聚焦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落实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护理型床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针对认知障碍老年人特殊需求,探索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健全完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推动各地加强资源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引导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品质养老机构,依规建设老年公寓、养老社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持续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支持组建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有条件的村(居)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按规定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市)利用闲置农房,为周边老年人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运营能持续的养老服务。合理安排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转经费。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支持老年人消费品下乡,鼓励对标记为老年用品的邮件快件提供适老化配送服务。(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

  (四)创新“智慧+”养老新场景。以地(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为抓手,探索完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及老年助餐点、居家养老床位信息化服务功能,配置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远程保障、活动预警等智能化设备。深化电视操作复杂治理,提升老年人看电视体验,扩大“重温经典”频道覆盖范围,提供适老化电视大屏内容,积极开展“智慧广电+养老服务”,通过有线电视、5G等方式,开发场景式、体验式、互动式养老服务消费场景。引导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特色基地(养老)和全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聚焦养老服务消费需求,创新开发智慧养老新技术新产品。(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广播电视局、通信管理局、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行业+”养老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与物业、家政、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行业融合发展,拓展形成多形态新型消费领域。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内设养老服务部门、成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引进养老服务机构入驻等方式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将养老照护作为重点发展方向,提升家政从业人员养老服务能力。积极发挥互联网医院作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推动医疗床位、养老床位服务联动,推动形成整合照护服务模式。探索养老服务区域合作,加强供需对接和行业交流,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开展旅居养老合作,支持建设区域养老服务市场。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发展老年旅游保险业务。支持各地推动落实老年人优待“同城同待遇”,探索老年人异地养老模式。支持引导在公共体育设施布局中充分考虑老年人健身需求,研究制定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指南,推广“五禽戏”、“八段锦”等传统保健体育运动。着眼我区优质旅游资源、特色农牧产业资源及藏医特色医疗品牌,培育发展生态疗养、康养旅游、非药物疗法结合等健康养老产业,促进养老与生态、旅游、农牧、藏医药等领域深入整合。大力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医疗康复等服务,丰富和繁荣养老产业市场。 鼓励各地以老年大学为依托,开展线上线下文娱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宽“平台+”养老新渠道。鼓励平台企业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探索养老服务、老年用品市场交易平台,提升养老服务的普惠化、便捷化、个性化水平。引导网络电商平台、购物应用程序等平台企业提供适老化服务,增强老年人等群体享受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便捷性。积极发展抗衰老、银发旅游等产品,释放银发消费市场潜力,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支持经营主体在重阳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举办养老服务和老年用品主题促消费活动。将每年10月确定为“养老服务消费促进月”,鼓励企业发放购物优惠券、降价促销,培育养老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发挥中国西藏旅游文化国际博览会等大型展会引领作用,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区,支持相关机构举办产业对接活动。鼓励各地依规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举办各类养老服务领域博览会、展销会。(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产品用品研发应用

  (七)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加强与城镇详细规划衔接,确保设施项目落图落位,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的新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在供地环节予以优先支持,依法依规为养老设施提供用地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社会力量投入、援藏渠道等方式,稳步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机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逐步完善老城区和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完整绿色社区创建行动要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所管辖空间区域为建设对象,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绿色居住社区等方式逐步完善“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持续以县(区、市)为单位推进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实现标准化管理、专业化运作、数字化发展。(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养老服务设施提质增效。优化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鼓励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前形成项目运行方案,明确服务对象、内容、价格、运营模式等,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可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对运营困难、入住率低的公办养老机构,可探索发展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入专业力量提升管理运营水平。逐步推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民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养老服务设备更新。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支持存量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改造项目,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升级,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地(市)可根据需要对养老服务机构护理类、辅助洗浴类、康复训练类、消防安全类等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民政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老年用品推广应用。协调推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引导行业组织和老龄用品生产企业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的服装服饰等产品。落实老年用品标准和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推进老年用品产业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设立线下老年用品展示、售卖专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适老化改造。支持各地将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重点支持范围,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和适配康复辅助器具,有条件的地(市)可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失独老年人家庭,结合城镇小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推行无障碍环境认证。在城市公共区域加装老年人休息椅。健全老年人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发展适老公共交通,鼓励各地加快推广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支持主要网约车平台企业优化完善“一键叫车”服务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设置老年人和残疾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推动金融服务终端适老化改造,保留现金、存折等传统方式,打造养老金融特色服务网点。(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

  (十二)提升老年人消费意愿。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势头,全面落实全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持续防范和化解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作用,探索形成以养老、医疗机构为主的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上门护理多种形式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协同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支持理财公司发行满足西藏当地生命周期规律、差异化的养老理财产品,鼓励信托公司加大养老领域信托业务探索,适应不同年龄段和风险偏好的老年人群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有条件的地(市)可对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民政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落实落细养老服务机构减税降费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享受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质效,鼓励支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老年用品租赁、适老化改造等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养老设施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范围。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加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行西藏分行、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同时鼓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种)技能培训。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技能培训,推动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适时举办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养老护理员褒扬活动。培养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特色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壮大养老服务经营主体。着力提升存量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持续运营能力,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各地培育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推动形成若干高品质养老服务品牌。加强国有经济在养老服务领域布局,引导具有主业优势的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普惠养老服务,以品牌加盟、对口援助等方式入驻。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行业,对接收经济困难等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老年人数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养老服务合作机制,支持开展跨区域养老试点探索。(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安心放心养老服务消费环境

  (十六)提升安全管理保障水平。实施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养老机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强化入住机构老年人人身安全保障,严厉查处欺老虐老行为。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力度,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深查细改服务质量突出问题。严格要求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对相关服务项目进行明码标价。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展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识骗防骗集中宣传活动,提升识骗能力。(民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高效处理养老服务消费纠纷。畅通养老服务消费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实行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向投诉老年人反馈核实及处置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立养老服务消费纠纷快速调处机制,高效便捷开展纠纷调处。探索建立老年用品和服务消费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重要考虑因素。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政策落地实施。(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行西藏分行、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标准支撑消费作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以行业为依托制定实施一批养老服务标准。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通过落实养老服务运营补贴,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引导机构梯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等级。(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及时解决影响养老服务消费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确保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措施落地生效。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列入重要民生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各项任务贯彻落实,在推动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急难愁盼问题中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本文源自: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http://mzt.xizang.gov.cn/xxgk/xzgfxwj/202601/t20260120_519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