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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办法(试行)(国疾控综卫免函[2026]45号)

更新时间:2026/3/29 12:28:20

[转]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疾控综卫免函[2026]45号)

  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中国疫控中心:

  为规范包虫病流行区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等防治目标的评价工作,国家疾控局等4部门联合制定了《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

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全国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2024—203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为规范包虫病流行区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等防治目标的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评价全国所有包虫病流行区实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与消除目标进展;优化包虫病分类防治策略,推进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进程。

  二、评价范围

  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70个流行县。

  三、组织形式

  国家疾控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林草局负责全国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工作,中国疾控中心寄生虫病所(国家热带病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级疾控部门依托联防联控机制,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统筹组织,各级疾控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包虫病流行县(以下简称流行县)达到疫情控制标准,采取资料审核的方法进行评价,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标准实施资料审核和现场复核,对防治阶段情况进行评价。包虫病流行省(以下简称流行省)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均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见附录1。

  五、评价方式及程序

  (一)审核程序。

  1.提交申请。流行县按本办法要求开展疫情控制自评。自评符合标准后,由流行县疾控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级疾控部门报告并上报自评报告等材料(见附录2),由市级疾控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后向省级疾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资料审核。省级疾控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牵头组织开展资料审核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资料审核小组,对流行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小组在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及时向省级疾控部门提交审核报告及配套材料。

  3.确认。省级疾控部门收到审核报告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即确认达到疫情控制目标并予批复,报国家疾控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审核工作。

  (二)复核程序。

  1.提交申请。流行县按本办法要求开展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自评。自评符合标准后,由流行县疾控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级疾控部门报告并上报自评报告等材料(见附录2),由市级疾控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后向省级疾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资料审核。省级疾控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资料审核小组,对流行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后续复核评价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复核评价。

  3.现场复核。省级疾控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人员及专家成立评价小组,进行现场复核评价。评价小组在完成评价工作后应当及时向省级疾控部门提交评价报告。

  4.确认。省级疾控部门收到评价报告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即确认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目标并予批复,报国家疾控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评价工作。

  (三)抽查程序。

  1.提交申请。流行省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评价工作,由省级疾控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完成相应的自评(见附录2),向国家疾控局备案。

  2.资料审核。国家疾控局收到书面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视情组织开展抽查评价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抽查评价。

  3.抽查和确认。国家疾控局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进行现场抽查,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予以确认并批复。

  六、结果公布

  对通过包虫病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标准的流行县,由省级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分批公布实现包虫病控制与消除的县名单。

  各地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附录:1-2【查看

  1.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2.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本文源自: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网站https://www.ndcpa.gov.cn/jbkzzx/c100014/common/content/content_2032349169760768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