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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民发[2026]8号)

更新时间:2026/4/9 20:50:41

[转]黑龙江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黑民发[2026]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根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还包括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委托,实际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能的独立设置机构、挂靠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承担相应职能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人员编制、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及运行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四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内部管理“三项规定”的通知》(黑民函〔2022〕138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安全隐患整改台账等制度,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立跨区域协作与转介机制,强化对流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

   (一)先行救助。对流浪乞讨、临时遇困等流动未成年人,由流入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先行开展救助,并尽快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流出地。

  (二)信息通报。确认流出地后,流入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流出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协商未成年人接送返乡事宜。

   (三)属地响应。流出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响应,配合做好信息核实、亲属联系、接收安置等工作。

   (四)身份不明处置。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未成年人,由发现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照规定继续照料,并同步开展寻亲工作。

  第六条 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需登记保存以下材料:

  (一)基础身份类。《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审批表》(附件1)《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登记表》;未成年人户籍、身份证明、出生证明、照片、体貌特征记录;DNA、指纹、人像比对报告、寻亲相关材料等。

   (二)法律文书类。监护缺失、监护侵害证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撤销监护资格材料、评估报告、会商纪要;委托照料、寄养、安置等协议。

   (三)健康医疗类。体检报告、传染病筛查记录;病历、诊疗记录、疫苗接种史、过敏史;日常健康监测、用药、康复及心理服务记录。

  第七条 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核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凭《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审批表》(附件1),核对未成年人信息、查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由护送人、接收人、机构负责人三方签字后接收。

  (二)物品管理。对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随身物品进行清点、拍照、登记造册,实行双人封存、专人保管。

   (三)健康检查与风险评估。在接收未成年人后24小时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和传染病筛查;无法及时送医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并建立健康台账。同步对未成年人监护状况、受侵害风险、身心状况、行为表现开展初步评估,对高风险对象落实安全防护、心理干预、分区域照料服务。

   (四)建立档案。未成年人进入机构当日启动建档并完成归档,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对身份不明未成年人,立即启动寻亲程序,完整留存公告、比对、协查等工作记录。

  第八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期间需登记保存以下材料:

  (一)生活照料、教育、文体活动、心理疏导、行为矫正记录;

   (二)谈话笔录、家访及亲属走访记录、帮扶方案;

   (三)物品保管清单、领取签收记录。

   第九条 离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需登记保存以下材料:

  (一)离站安置类。《离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确认书》(附件2);返乡、亲属领回、寄养、收养、转机构等安置材料;结案报告、回访跟踪记录。

  (二)其他材料。音视频资料、图片资料、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各类报表、备案文件、批复文件及其他工作材料。

   第十条 离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主管民政部门书面同意。

   (二)材料审核。未成年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对监护关系、身份证明、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核验确认。

   (三)人员交接。双方清点随身物品,共同签署《离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确认书》(附件2),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接领离开机构。

  人员交接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完成档案归档,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与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规范,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一)资金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管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重点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

   (二)支出范围。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可用于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心理健康识别评估、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救助人员临时照料、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培训等支出,并加大政府购买儿童关爱服务资金投入力度。

  (三)代养责任。对转送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照料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其临时监护期间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收留、抚养未成年人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查阅和移交流程,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安全保密、规范可查。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保密管控、长期保存,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严禁涂改、损毁、泄露信息,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个人信息安全。对紧急安置的未成年人,可先接收后补全手续,三个工作日内完善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下载

   1.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审批表

   2.离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确认书

(本文源自: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hlj.gov.cn/mzt/c103808/202603/c00_319274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