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府函[2025]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8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8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
(本文源自: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4/4341/post_4341716.html#6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