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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规定(哈司规[2024]1号)

更新时间:2025/3/25 8:38:10

[转]哈尔滨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司规[2024]1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28日

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市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确定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市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指派工作,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案件指派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五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包括专家团队和专业团队。法律援助专家团队应当聘任一定数量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资深律师组成,参与本地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会商、质量评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专业团队根据律师的业务特长、执业经验确定,轮候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入库律师根据自愿报名和法律援助机构审核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本所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对于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指派律师的通知后,应当在收到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七条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辩护公函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八条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安排。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市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指派通知后,应当根据本机构的人员数量、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因素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区内重大、疑难、复杂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处理结果可能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案件,以及市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选派符合办案条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提出承办建议人选并征得该建议人选同意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第九条以外的法律援助案件,市法律援助机构在以下范围内指派:

  (一)本年度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二)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中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律师;

  (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自安排或者收到指派之日起五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但因受援人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机构收到指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需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或者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法律援助机构作出说明,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另行指派。

  第十三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接受委托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市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增加案件指派频次:

  (一)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讲座、调解服务等公益法律活动的;

  (二)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民事及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

  (三)能主动编写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获得上级肯定并推广的;

  (四)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五)案件质量评审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奖励情形的。

  第十五条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移交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调查处理,根据处罚、惩戒决定,将律师调整退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市法律援助机构在五年内不予指派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市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指派的;

  (二)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五)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期间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为委托案件或者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

  (六)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评估评查,认定办案质量不合格的;

  (七)因承办人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八)存在违反执业纪律或者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区、县(市)法律援助机构因律师资源不足等客观原因无法保证本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指派需要,书面报请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第十七条市法律援助机构采取案件抽查、回访、实地调查等形式,对案件指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规范和完善案件指派工作。

  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团队按季度对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质量进行评查,评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对市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指派工作的投诉,依据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文源自: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harbin.gov.cn/haerbin/c107069/202412/c01_10336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