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恩施州民政规[2025]1号)
[转]恩施州民政局
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恩施州民政规[2025]1号)
各县市民政局:
经研究同意,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民政局
2025年2月28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坚持属地负责、严格规范、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州民政局负责全州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和初审等工作。
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我州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8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我州年低保标准的4倍;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拥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我州年低保标准的12倍;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经营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用途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不动产的(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水平支出的非必需高消费行为的(包括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或新建非唯一住房、装修房屋或扩建住房支出金额超过我州年低保标准的12倍、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或旅游等情形)。
(三)为达到符合认定条件目的,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个人收入、财产及相关权益的。
(四)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州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总额不低于家庭总收入。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下列支出总额计算: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每人按我州年低保标准计算。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医疗保障、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依据有效票据等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保障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进行基本康复训练、配备康复辅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依据有效票据确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县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参照低保有关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程序进行。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关委托手续。
第九条 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和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无法获取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家庭刚性支出、重特大疾病诊断证明等),填写申请表,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所需的基本程序和规定时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
(一)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但未实现就业的家庭成员,据实计算收入;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二)计算未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时,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正在监狱服刑、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可认定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被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在有效认定期限内可不计算赡养(扶养、抚养)费。
(三)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的,核算其工资性收入时,可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业期间租住房屋、往来公共交通等实际发生的必要就业成本,按不高于我州城市低保标准据实扣减;核算转移性收入时,个人在灵活就业窗口缴纳的养老保险支出可按当年当地确定的最低档进行扣减。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核算其收入和财产状况时,不进行收入豁免和支出扣减。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县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县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的,予以书面认定并告知有效期限;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三条县市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对申请其他救助类型的对象,审核后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的,经申请人同意,可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存在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市民政局可联合有关单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在认定有效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政策。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及以上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的重大疾病人员和享受我州规定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医疗待遇的人员)、高龄失能人员(年满80周岁及以上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按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一)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主动通过村(社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民政局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民政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加强动态管理。
(二)县市民政局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发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协助申办相关救助。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高龄失能人员,应当同时动态退出,相关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该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后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州、县市民政局应当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和走访排查,及时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到教育、人社、住房和城市更新(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应急、医保、残联、工会等相关救助管理部门分类处置。
第十九条县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纪依规依法免于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源自:恩施州民政局网站http://mzj.enshi.gov.cn/xxgk/zc/zcfg/202503/t20250305_167510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