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社[2024]69号)
[转]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财社[2024]69号)
各州(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警备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以下统称办法)已印发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分配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全省优抚对象数据集中审定前,对本地区当年应享受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不含老党员)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全国优抚对象数据集中审定前,将全省当年应享受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老党员人数等情况由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供。
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优抚对象补助资金文件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有关优抚对象人数、规定标准和财政分担比例测算,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
省军区动员局每年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供全省当年和上年度义务兵批准入伍人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全省当年和上年度义务兵批准入伍人数、规定标准和财政分担比例测算,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全省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人数和规定标准,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
二、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分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全省有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各地补助执行标准参照《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8号)执行。
三、关于资金下达和预算执行
(一)中央财政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表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财政厅等部门于省级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文件后15日内分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表,并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审定并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下达各州(市)财政局,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和有关单位。各州(市)应当按照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二)各地不得将补助经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和财力可能,可适当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算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预算执行结束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各州(市)做好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发放。各地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推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二)关于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结余管理。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年末剩余资金,可以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9日
(本文源自:云南省财政厅网站https://czt.yn.gov.cn/news_des.html?id=1724643091256711740&cid=5631768426033988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