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社工师  >  政策文件  >  文章页

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9号)

更新时间:2024/6/13 16:30:10

[转]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
(内民政发[2023]49号)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策宣传

  各地要加大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旗县(市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通过发放告知单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附件1),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协理员对已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通过发放告知单、入户走访、电话宣讲等形式主动宣传提醒告知,确保残疾人及监护人对政策了解熟知。自此通知印发后,对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以上任意形式主动宣传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残疾人在知晓政策后仍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申请后,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申请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单,申请人或监护人要主动告知工作人员是否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在监服刑、残疾等级变更、户籍迁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死亡等情况。

  二、优化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1.线上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可以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扶残助困一件事一次办”等方式在线提交申请。

  2.线下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嘎查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享受低保情况说明、银行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或残联设立的“扶残助困一件事一次办”窗口提交书面申请。若不能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交。能够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3.集体申请。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集中供养残疾儿童,由养育机构统一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由盟市或机构所在辖区的残联组织、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和审定,盟市或机构所在辖区财政部门直接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拨付至儿童福利机构账户中,补贴资金可用于为重度残疾孤儿提供护理服务相关费用。

  (二)逐级审核

  1.初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系统完成辖区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初审并提交旗县(市区)残联组织进行审核。

  2.审核。旗县(市区)残联组织自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全国系统提交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

  3.审定。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旗县(市区)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审定。

  4.发放。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确定,与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一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自残疾人提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资金。

  (三)信息公示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方式对残疾人姓名、补贴标准、发放起领时间的信息进行长期公开,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申请审批结果不再进行公示。

  (四)档案管理

  各地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规范化管理,要将补贴申请审核、比对发现问题、主动提供服务、错发资金追回、补发续发补贴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自治区民政厅、残联定期组织人员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保证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实行档案无纸化管理的地区,要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确保电子档案健全完善,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

  三、推动精准管理

  (一)统筹做好政策衔接

  1.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2.既符合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领取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3.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请领取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改进补贴退出机制

  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相应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三)落实补贴定期复核制度

  ????各级残联于每月21日(数据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17时)前将持证残疾人基础信息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按照自治区每半年、盟市每季度、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街道)每月1次的频次,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和残疾人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正式报告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特困等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残联组织负责比对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残疾等级变更等变化情况。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等数据比对,并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生存验证,每年至少两次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等情况进行全员集中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不符合政策的残疾人做停发处理。在开展数据共享比对过程中,务必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四)强化补贴发放动态监管

  ????各地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残疾儿童、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逐步解决因数据更新、共享不及时而影响补贴精准发放问题,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要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及时录入补贴发放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窗口工作人员每天至少应查看1次信息系统内在线申请处理情况、护理补贴监测情况、“跨省通办”受理(处理)等数据监测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及时将低保、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五)完善残疾人证件管理

  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工作的衔接。因残疾人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期满后,应当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四、提升保障能力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编制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统筹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和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及时掌握残疾人情况的动态变化,并及时更新残疾人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库信息与残疾人实际情况一致,定期与民政部门共享数据信息。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绝不能将审批权限“一放了之”。要主动担当作为,负起跟踪监督、监管的责任,做好一线执行实施的跟进工作,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杜绝出现“错补、漏补、死亡补”等问题。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自治区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1日

(本文源自:内蒙古民政厅网站https://mzt.nmg.gov.cn/zfxxgk/fdzdgknr/zcfg/202402/t20240221_24701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