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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琼民规[2025]1号)

更新时间:2025/5/28 18:56:18

[转]海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民规[2025]1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海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5年1月13日

海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由各级民政部门及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或扩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民政厅通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补助资金支持的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为本级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谋划储备、报批实施、绩效管理、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五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实行储备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人口总量、民政服务对象需求、事业发展规划及现有设施投入情况等,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提出本地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积极推动项目储备工作。

  (二)省民政厅从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前期手续的完成情况、成熟度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经专题会议研究后,纳入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

  (三)储备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类型、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投资、建设年限、前期工作进展等事项。

  (四)申请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六条 投资项目应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七条 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批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支持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印发的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的标准实施,并随其变动调整。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项目的成熟度、可行性和必要性,结合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列出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当前现状(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的需求分析、必要性、项目营运方案、预期效益分析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等。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五)配套资金落实承诺证明材料等。

  (六)项目完工投用的运营方案,包括运营模式、服务对象、内容、价格,以及人员、资金、设备设施保障等内容。

  (七)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应当包括项目计划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建设规模(面积和床位等)、资金支付进度安排、项目投用后预期使用率(入住率)、覆盖人群(区域)、受益对象满意度等目标指标。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现场查勘后筛选出符合第九条申报要件的项目。每年度6月底前,向省民政厅上报投资项目申报文件。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结合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任务、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储备情况等,按照必要性、成熟度、紧迫性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筛选,形成投资方案,并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按相关规定申领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资金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投资计划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资金闭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市县民政部门要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投入运营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项目效益。

  第十七条 省民政厅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调度,每季度统计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度,按要求报送佐证资料,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根据有关审计和财务制度,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接受审计监督,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补助资金项目,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省投资主管部门针对本办法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本文源自:海南省民政厅网站http://mz.hainan.gov.cn/smzt/0503/202505/e2013fc99ca3442ea4ee08ccc7f400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