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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全市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2025年2月14日起执行)

更新时间:2025/2/19 12:32:55

[转]平凉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平凉市全市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年2月14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平凉市全市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2月13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所属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

  平凉市民政局

  2025年2月14日

平凉市全市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12〕2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18〕85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甘民发 〔2024〕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平市民〔2024〕39号)、《平凉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平社字〔2024〕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凉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全市性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以外,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后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依法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事前报告类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前报告类事项包括: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申请换届;

  (二)举办或承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和开展到乡镇(街道)、村(社区)调研等活动;

  (三)邀请市级以上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等活动;

  (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和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八)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第六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表及相关材料。

  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审核;未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核后,报市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第六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第九条 第六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

  第十条 第六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表及相关材料。说明活动必要性,并附背景资料。

  第十一条 第六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申办和承办会议和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人数,是否邀请市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和活动等。

  第十二条 第六条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执行;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主要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等。

  第十三条 第六条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的,主要包括: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

  第十四条 第六条第(八)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开展第六条第(五)(六)(七)项活动的后续审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事后报备类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后报备类事项包括:

  (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在事项结束后1个月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在事项结束后1个月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在事项结束后1个月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第四章 即时报告类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四)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发生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履行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

  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册。

  第二十二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营利性组织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三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应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擅自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社会组织相关负责人责任。

  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平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平凉市全市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wps【下载

(本文源自:平凉市民政局网站http://mz.pingliang.gov.cn/zfxxgk/fdzdgknr/lzyj/sjbjzc/art/2025/art_4187d4ae134d4fd9a36ae5319fc969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