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陕卫办老龄函[202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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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
(陕卫办老龄函[2025]5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健康委(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 号),落实细化实化协议合作内容、确保协议合作安全、建立基层协议合作机制、支持多层次协议合作、鼓励发展嵌入式服务、探索托管式协议合作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合作内容。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资质和能力,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与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协商确定具体合作内容。
二、拓展合作深度。积极推动建立基层协议合作机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发展医疗— 2 —
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多层次协议合作,充分发挥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作用提供专业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服务。
三、完善合作保障。各市(区)要协同推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工作,加强对合作机构的检查指导,重点关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事项。在发展嵌入式服务和托管式协议合作时,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协议合作安全、有序推进。
四、规范服务价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包括“互联网+护理”等),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doc【下载】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5 年 2 月 21 日
(本文源自:陕西省卫健委网站https://sxwjw.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zcwj/wjwwj/202502/t20250227_345336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