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网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如何结算(报销)?
官方回复:1.联网结算。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宁波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生接诊外伤参保患者后,应在病历中如实详细记录参保患者的受伤情况,做好外伤初审工作。对于无第三人责任的参保患者,由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按规定进行书面承诺,填写意外伤害情况备案表,按规定进行联网直接结算。对于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参保患者,应告知其第三人责任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其中本人责任部分医疗费用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对外伤责任难以判明的存疑病例,医疗机构应主动上报经办机构,在外伤核查结论下达前按自费患者结算。
2.零星报销。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但未实时结算的,可携带相关医保报销材料(发票、出院小结,费用结算清单、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责任认定材料、第三人赔偿证明情况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外伤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回复部门: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4-03-07
(本文源自: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ningbo.gov.cn/art/2024/3/7/art_1229143804_178533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