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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24]38号)

更新时间:2025/3/12 22:39:32

[转]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民政发[2024]38号)

  各盟市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水平,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2024年4月10日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61号)文件精神,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和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切实把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大爱北疆 ‘童’享未来”品牌建设为载体,按照“创制度、建机制、强队伍、深摸排、细服务”的思路,持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建强关爱服务队伍,深入开展全方位摸排,强化关爱服务措施,提升关爱服务水平,更好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需求,在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家庭监护、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坚持系统治理。立足现阶段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实际,将解决困境儿童现实困难与促进困境儿童全面发展相结合,将满足困境儿童身心健康迫切需求与长远制度建设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新时代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

  坚持统筹施策。综合运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监测、及早有效关爱、畅通转介诊疗、强化跟进服务等多方面举措,协调组织教师、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和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多方面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提升关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坚持精准关爱。研究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重点聚焦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中的困境儿童,及时发现掌握心理健康状况和实际需求,分人分类制定关爱服务方案,明确细化关爱服务措施,提供具有针对性、有效性、个性化的关爱服务。

  (三)总体目标

  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服务主体多元、服务方式多样、转介衔接顺畅的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格局,全面提升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水平和身心健康素质,帮助困境儿童养成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性格品质和不屈不挠的心理意志,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各级教育、民政部门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时,要重点研究困境儿童面临的特殊困难和心理问题,重点关注困境儿童心理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落实好心理健康教育职责。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心理教师、班主任等开展技能培训,指导学校分层分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关注困境儿童个体差异,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树立自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困难和挫折,增强心理健康素质。鼓励学校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选配有爱心有经验的心理教师或思政课教师作为成长导师安排品学兼优的学生结为互助伙伴。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针对机构内儿童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与儿童密切接触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各级教育、民政等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每年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与儿童密切接触工作人员入职前开展岗前心理健康培训,培养学校教师、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密切接触儿童工作人员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同时具备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发现识别和心理健康疏导能力。开展心理健康常识普及宣传。各级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利用入户走访、主题活动、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时机,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心理健康常识普及,提供儿童常见心理问题操作指南等心理健康“服务包”,并主动与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情况,引导他们密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更好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和子女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助力儿童塑造健康心理,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各地各部门可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及心理健康相关主题活动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科普宣传,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二)开展心理健康监测。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定期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测评。各级教育、民政部门要构建完整的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监测体系,加强数据分析、案例研究,强化风险预判和条件保障。学校要引导有需要的困境儿童主动接受心理健康测评,掌握心理健康测评情况,加强关心关爱。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定期对机构内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并加强对测评结果的分析,对需要心理健康辅导的儿童结合测评情况及时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相关测评及心理关爱服务情况应当及时纳入儿童个人档案。托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等机构或场所工作人员要及时关注儿童心理健康状况。旗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结合日常工作,可以通过定期家访、谈心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重点关注儿童面临学业压力、经济困难、家庭变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发现困境儿童心理异常的,及时与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相关情况应计入困境儿童个人档案。鼓励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组织具有心理学背景的教师、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对心理异常的困境儿童开展心理健康专业评估。

  (三)及早开展有效关爱。各级民政、教育等部门要聚焦困境儿童心理需求,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或测评需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的儿童,分类制定心理关爱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帮扶服务措施;要引导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掌握一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法,加强亲情陪伴、情感关怀,以积极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影响儿童,疏导化解儿童的负面情绪。各级教育、妇联等部门要指导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密切家校合作,关注儿童在校表现,组织心理健康教师等提供有针对性地辅导和关爱,帮助他们增强同伴支持,融洽师生关系,更好融入校园和社会;要持续推进“双减”工作,为儿童身心健康创造良好条件,避免因过重学业负担导致心理健康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帮助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通过建立心理辅导室或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等方式,为机构内儿童提供关爱帮扶。对经专业评估存在心理异常的困境儿童,旗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和妇联组织指导家庭、学校制定个案帮扶计划,“一人一档”建立心理健康档案,落实心理干预等关爱措施。

  (四)畅通转介诊疗通道。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基层儿童工作者建设“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支持网络,苏木乡镇(街道)未保站和嘎查村(社区)儿童主任作为困境儿童心理异常情况的精准排查和发现报告的着力点,旗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信息报送与协调服务的枢纽点,盟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情况分析和精细服务的统筹点,在实现立体化管理的同时,实现扁平化服务。苏木乡镇(街道)未保站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和学校发现困境儿童可能存在心理异常的,引导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本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寻求专业帮助。各级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对于民政部门监护的困境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畅通困境儿童心理咨询、就诊通道,确保有需求的困境儿童能够得到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医疗卫生机构的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等对于就诊的困境儿童,应当提供规范诊疗服务。

  (五)强化跟进服务帮扶。对患有精神障碍且经过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困境儿童,出院回归社区、学校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精神障碍困境儿童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及时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资源共享与转介服务范围,由社会工作师组织精神科医师、康复医师、康复技师、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组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主动告知精神障碍困境儿童及监护人并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提供精神康复服务。各级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动员学校教师、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与困境儿童建立结对关爱服务关系,开展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在家庭探访、咨询服务、爱心帮扶等方面,给予精准关爱服务,不断拓展心理健康服务路径,努力为困境儿童创造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六)健全心理健康服务阵地。各级教育、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指导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教育机构、城乡儿童(护童)之家、少年宫、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民政服务站(社工站)、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等机构或场所,协同搭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平台,提供有效的心理健康关爱指导和咨询服务。要发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专业优势,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作用,根据实际需求可开设儿童精神专科和心理咨询门诊,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心理咨询室,拓展服务内容,增强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专业关爱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心理关爱服务热线建设,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12338热线、心理咨询热线作用,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线上心理问题疏导、情绪抚慰、权益维护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推动将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推动关爱服务对象范围向有需要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拓展。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机构或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心理健康业务培训,使其能够掌握基本的儿童心理问题排查技巧和心理卫生健康知识,提升其困境儿童心理问题识别、引导和关爱服务能力。儿童福利机构要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精准化管理 精细化服务”行动加以推进,2024年底前完成机构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建设并开展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并积极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及其他有需要的社会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开展心理咨询及心理疏导服务,解决困境儿童心理健康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大爱北疆 ‘童’享未来”品牌建设为引领,统筹推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儿童福利机构“精准化管理 精细化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爱心阿姨”结对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活动以及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挖掘正面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水平。

(本文源自:内蒙古民政厅网站https://mzt.nmg.gov.cn/zfxxgk/fdzdgknr/zcfg/202503/t20250310_2679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