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关于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5]4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提升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能力,现就开展我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银龄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保自愿、体现公益为基本原则,构建“政府统保+商业补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由各区民政局统筹组织为具有本辖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自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切实提升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保障需求,助力广州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政府统保方案
(一)保险对象。具有广州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纳入被保险人范围。各区以前年底具有本辖区户籍的老年人数量为总参保人数。
(二)保费标准。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具有本辖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银龄保险”工作统筹并落实相关经费,保费金额不低于20元/人/年标准,所需经费全部由区财政负担。各区民政局应当根据实际业务开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建立保费动态调整机制。
(三)承保单位。政府统保实行“大保单”模式,各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确定“银龄保险”承保单位,代表具有本辖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与承保单位签订统保协议,并统一支付保险费。采购时限最长三年,以一个理赔年度作为一个保险周期。
(四)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障内容。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政府统保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保障内容: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补偿金不低于6000元;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不低于60元/天(单次限90天,全年限180天);3.意外伤害医疗不低于300元/人/年(门诊或住院均可;免赔额为0元,经医保结算的按100%比例给付,未经医保结算的按80%比例给付)。各区可在不低于上述保障标准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与承保单位在采购中调整、细化保障内容。
(五)理赔服务。保险对象发生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事项,可线上线下办理理赔,线上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专线、“广州老龄”微信公众号联系专员对接办理,线下通过承保单位驻点或现有网络办理,具体理赔服务工作以承保单位的指引为准。鼓励承保单位加快推进“医-险”直连结算(赔付)模式,实现一站式理赔,提高保险理赔率。保险理赔的追溯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驻点服务。各区民政局应当督促承保单位规范街(镇)、村(居)驻点服务设置,指导和协助承保单位定人、定点、定时、定责做好咨询、宣传、承保、理赔等配套服务,定期开展老年人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等公益活动。
(七)加强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承保单位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做好依法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做好配合,确保相关保险业务合法合规、健康发展。各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强化对“银龄保险”项目的统筹管理,聚焦保险政策的宣传与赔付两大关键环节,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跟踪问效,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自费方案
凡在广州市居住的50周岁及以上人群(不限户籍)均可自费购买“银龄保险”。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可在政府统保“银龄保险”基础上,自愿自费购买政府统保标准以外的保障内容,增强保障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村(居)委会通过集体出资、捐赠等形式资助老年人参保,鼓励家庭成员自费为本家庭老年人提高保障标准。
四、工作要求
各区民政局需在官方网站公开统保信息、联合承保单位统一制作并发放告知书、宣传单张、统保凭证,通过社区窗口张贴宣传材料、派发告知书,双方协作做好宣传工作。承保单位要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定期报送参保理赔数据,及时介入处理索赔争议,加快出险响应速度,规范理赔程序,切实保障投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依据相关规定对“银龄保险”政策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2025年12月29日
(本文源自:广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615/post_10615334.html#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