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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卡(折)代持(支取)备案和公示的意见(藏民发[2025]153号)

更新时间:2026/4/2 10:38:35

[转]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的意见》《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卡(折)代持(支取)备案和公示的意见》的通知
(藏民发[2025]153号)

  各地(市)民政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的意见》《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卡(折)代持(支取)备案和公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可视情以藏汉双语形式公开公示内容。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12月1日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的意见

  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开公示主体与职责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履行属地公示主体责任,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的公开公示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谋划和执行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救助信访投诉举报并处理,对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对本级社会救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公开公示内容

  (一)低保、特困救助对象初审公示信息。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口数、救助人口数、致困原因、救助类型、救助标准等。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初审公示信息。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数、家庭所在村(社区)、申请事由、拟救助金额(元)等。

  (三)低保、特困救助、临时救助对象长期公开信息。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人口数、救助人口数、救助类型、救助类别、救助标准和动态调整信息(含低保金增减或停发、特困救助供养金停发)等。

  (四)监督举报电话。

  三、公开公示方式

  (一)审核名单公示。申请对象承诺信息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属实且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申请人承诺及核对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审核对象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为“社会救助对象初审意见公示单”(见附件1)。

  (二)审批结果公示。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救助对象信息,开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进行线上公示,同时在村(社区)固定公示栏上进行长期公开,长期固定公示栏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一般在当年调整公布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后进行),公开内容为“社会救助对象信息长期公开”(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体现救助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对于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公示程序、公示方式,要确保公示内容与救助对象审核审批信息、台账信息等相关信息口径一致,做到公示信息完整、准确、及时,严禁公开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罹患疾病等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三)强化监督。自治区民政厅对社会救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市)民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开展常态化的检查,对制度不落实、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的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附件:1-2【下载

  1.社会救助对象初审意见公示单

  2.社会救助对象信息长期公开单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卡(折)代持(支取)备案和公示的意见

  为一体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整治社会救助不到位问题”群众身边具体实事,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卡(折)代持(支取)行为监管,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挤占挪用保障对象救助资金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监管措施 推进政策规范实施的通知》要求,就社会救助资金卡(折)代持(支取)备案和公示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备案对象

  代持(支取)救助资金卡(折)备案对象,是指救助对象因自身疾病、残疾、未成年、高龄或其他原因导致行动、认知受限等情形,无法独立持有救助资金专用银行卡(折)时,由该救助对象直接指定或正式委托,代其持有该卡(折)、支取救助资金的社会救助机构(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等。

  社会救助机构(经办人员),是指县级民政部门、特困供养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以及负责社会救助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审核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其他工作人员参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执行。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是指村居“两委”或村居“两委”班子成员。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本人和配偶的其他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

  二、规范工作流程

  需代持(支取)救助资金卡(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代持(支取)人和社会救助对象等签订《代持(支取)救助资金卡(折)备案表(委托书)》(附件1)、填写《代持(支取)社会救助资金卡(折)备案公示表》(附件2)。代管人(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同时要填写《代持社会救助资金卡(折)支取明细》(附件3)。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卡(折)代持(支取)人的监督,通过入户走访、查看银行流水等方式,定期核实救助资金卡(折)代持(支取)情况,重点核实代持(支取)真实性与合理性,坚决杜绝侵占挪用社会救助对象救助金问题。

  各县(区、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卡(折)备案和公示制度,定期复核,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卡(折)代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维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附件:1-3【下载

  1.代持(支取)社会救助资金卡(折)备案表(委托书)

  2.代持(支取)社会救助资金卡(折)备案公示表

  3.代持社会救助资金卡(折)支取明细

(本文源自: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http://mzt.xizang.gov.cn/xxgk/xzgfxwj/202601/t20260120_519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