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成都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成民规[2025]2号)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扎实做好成都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成都市民政局制定了《成都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已经第18届第8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10日
成都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四川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川民规〔2025〕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户籍居民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衔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与现行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规定保持政策统一、流程一致、标准衔接,做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困境期内基本生活保障与临时救助以及专项社会救助政策衔接。
(二)托底解难。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保基本生活,做到救急解难、应纳尽纳,科学合理确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促进自助自立。
(三)便民高效。持续优化申请办理程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时得到救助帮扶。
第四条 成都市民政局是本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经办机构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据本办法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可依照程序委托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管理,对审核确认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委托审核确认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存在申请困难的人员提交申请。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核对信息机制,为审核确认对象提供信息核对查询,发挥核对机构作用。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教育、公安、税务、社会保险、医保、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共享、申请查询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上述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关信息。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协调同级教育、人社、住建、医保、卫健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
(三)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50%;
(四)未被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家庭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按当地年低保标准计算。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费用,或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或赔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九条 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参照《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规程》(成民发〔2023〕38号)有关要求执行,但豁免政策不适用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认定,相关刚性支出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第十条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镇(街道)、村(居)委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
(四)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存在与其当前救助期间不相符的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我市户籍人员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申请,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应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申请人也可通过“成都民政通”小程序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对信息不能共享,但确有必要核查的,可通过信函索证、入户核实、邻里访问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调查或了解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镇(街道)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后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认为有必要,镇(街道)也可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中实际生活情况(如家庭近一年月均水电煤气费用等),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并按指纹。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申请人家庭成员属本市户籍但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街道)。
第十七条 镇(街道)应当在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街道)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市)县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市)县民政部门。
民主评议人员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十八条 镇(街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后,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起,给予12个月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身份。
第十九条 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遇到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本人签署承诺书后,镇(街道)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二十条 经审核确认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分别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类、建档,按照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第四章 认定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县级民政部门、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成都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成民规〔2024〕2号)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并及时转介教育、人社、住建、医保、卫健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施救助,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县级民政部门对临时救助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教育、人社、住建、医保、卫健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给予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参照《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办法》(成民发〔202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及以上教育、人社、住建、医保、卫健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未通过的,由受理的教育、人社、住建、医保、卫健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需要提供认定信息的,由受理的教育、人社、住建、医保、卫健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接同级民政部门获取。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会同教育、人社、住建、医保、卫健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加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共享,汇集各类救助帮扶信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动态管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为1年,需在期满前1个月主动申请复核,仍符合条件的,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程序从简,只提供申请书即可;不主动申请复核的,1年到期后自动退出。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可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委托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进行实地和线上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依法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申请人失信、申请人未如实申报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如有调整,从其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表【查看】
(本文源自:成都市民政局网站https://cdmz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4831425368589598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