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司发[2021]8号)
各区县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济南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司法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济南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鲁司〔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费用。
前款所称法律援助事项是指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由市级办案机关、争议处理机关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以及全市影响较大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合理保障。市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
第四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法律援助补贴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形式,分为办案补贴、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法律咨询补贴、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以及其他服务形式的补贴等类型。
(一)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劳动仲裁等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二)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三)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四)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件计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形式的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参照上述办法确定。
第六条 法律援助补贴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代拟法律文书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的费用。差旅费中所包含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参照市级财政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以办案实际天数测算。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二)基本劳务费用根据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和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七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290元(其中直接费用490元,基本劳务费用8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740元(其中直接费用940元,基本劳务费用800元);
(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190元(其中直接费用990元,基本劳务费用1200元);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案件中,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每件补贴1790元(其中直接费用990元,基本劳务费用800元);
(四)认罪认罚案件每件补贴400元。
第八条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补贴2480元(其中直接费用880元,基本劳务费用1600元);适用小额、简易程序的,每件补贴1680元(其中直接费用880元,基本劳务费用800元);
(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610元(其中直接费用810元,基本劳务费用800元);
(三)国家赔偿、非诉讼调解案件每件补贴1590元(其中直接费用790元,基本劳务费用800元);
(四)代书、调查取证案件每件补贴200元~400元;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律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工作站(点)提供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帮助的,每天补贴500元。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依法依规享受减免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报销,但最高报销额度翻译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公证费一般不超过800 元,鉴定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情况特殊、案情特别复杂,需要在最高额度以上报销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的,或者办案成本超出本办法规定标准额度的,由承办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三章 法律援助补贴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对同一承办人员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法律援助案件,二审按一审补贴标准的80%发放;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补贴标准80%发放。
第十二条 对共同诉讼的法律援助案件归类计算,除首件按原标准发放补贴外,每增加1人,补贴增加300元,增加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三条 对跨省、市或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办案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补贴标准的1.5倍。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被依法终止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领取基本劳务费,实际产生的办案直接费用,从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实行差别化发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按照归档要求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核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案卷应当及时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人员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案件的卷宗材料、办理质量、归档时间等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对评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800元;
(二)对评为良好等次的案件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0元;
(三)对评为合格等次的案件按补贴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法律援助补贴: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三)参与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帮助违反值班纪律或不履行职责的;
(四)结案归档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要求,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承办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组织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并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济南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6〕24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济南市司法局网站http://jnssfj.jinan.gov.cn/art/2021/9/29/art_67411_476422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