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南昌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洪民规字[2025]2号)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市殡仪服务中心:
为规范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日
南昌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所用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买卖墓位(格位)。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和执行上级关于公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殡仪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公墓维护管理、安葬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市殡仪服务中心核实服务对象是否符合骨灰安葬条件,并做好辖区居民(村民)关于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的政策宣传解读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南昌市范围内,现有公益性殡葬设施未覆盖区域的户籍居民(村民)。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不提供坟墓迁移安葬服务。
第五条 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不收取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核定价格后向社会公布。市殡仪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墓碑定制服务,供群众自行选择。墓碑定制服务包括刻字、嵌像、描色等,分项目收取费用,墓碑定制服务费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墓位维护管理费由市殡仪服务中心按定价标准向经办人收取并出具票据。
第六条 市殡仪服务中心应当凭遗体火化证明提供墓位,或者凭80岁以上身份证明或病危通知书提供墓位。经办人凭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签订墓位使用协议,由市殡仪服务中心发放《安葬证明》并提供安葬服务。
第七条 公墓内的墓位按照“墓区号-排序号-墓位顺序号”进行排序,安葬骨灰按照入葬的先后顺序依次安葬,不得挑选或指定墓位进行安葬。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符合以下情形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免费提供墓位,免收维护管理费;市殡仪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墓碑定制服务,免收墓碑定制服务费:
(一)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四)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员。
申请免费安葬在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经办人在办理安葬手续时应出具有关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市殡仪服务中心留存备查。
第九条 墓区内统一使用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的墓碑,不得改变原墓位结构、方向,变更墓碑大小和材质等,不得私自增加墓碑罩、石狮、香炉等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条 墓区内提倡使用绿色低碳文明环保祭祀用品,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墓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使用塑料祭祀品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破坏公墓周边环境,严禁乱丢垃圾,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周边绿化,损坏的一律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墓内的墓位按照“墓区号-排序号-墓位顺序号”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安葬档案由市殡仪服务中心收集归档并整理成册。具体内容包括:
(一)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
(二)使用人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或病危通知书复印件;
(四)骨灰安葬协议;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等。
第十二条 市殡仪服务中心应当在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期满前,由本办法制定机关结合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后决定是否修订或延续。
附件:1-3【查看】
1.南昌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
2.南昌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协议(样式)
3.遗体安葬档案目录
(本文源自:南昌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nc.gov.cn/ncsmzj/fgzcjd/202512/c3a5c16e8fb049729b6f9727f254dcf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