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2142号)
[转]山西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民发[202142号)
各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残联、人民政府征兵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机构保障服务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儿童福利机构。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坚持优化提质与转型发展并重,强化资源统筹,优化服务供给,打造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各地县级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抚养的儿童原则上由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自2021年11月1日起,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和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增长期监护和抚养的儿童,只负责需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临时照料。到2022年年底前,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县级社会福利院、县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原有长期监护和抚养的儿童,原则上全部移交给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到2025年年底,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全面实现优化提质,即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确,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更加高效,保障更加有力。
二、推进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一)做好收留和抚养工作。各地在移交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县级社会福利院、县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以及县级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抚养的儿童时,要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在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基础上,区分儿童年龄结构、养育方式、就学等情况,合理制定儿童移交和接收工作方案,移交工作原则上坚持“户随人走”,将需移交的儿童户籍一并迁移至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对于存在因户口迁移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形的,也可以不迁移户口。对于新发现的弃婴弃儿,发现地公安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查找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报案、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相关材料说明,送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或由县级民政部门接收后,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报案、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相关材料说明送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如遇夜间、恶劣天气、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可由发现地县级民政部门具备临时养育功能的机构进行临时照料。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儿童出入院管理,确保程序严格、材料齐全、手续完备;配合公安部门做好DNA的采集工作。对公安部门、基层民政部门等送交的符合入院规定的儿童,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要应收尽收。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儿童自身条件需求,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养育水平。需要集中供养的要留在机构内养育;适合家庭寄养的,要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进行家庭寄养。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遴选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围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消防、食品卫生、应急、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市级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各地应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民政部门应及时核实儿童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对身份明确已上户但未参保的,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突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并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覆盖范围,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作用;对身份不明确、未上户无法参加医保但需紧急救治的,民政部门应向医疗机构提供儿童入院时的捡拾报案、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相关材料说明,因急救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及山西省相关规定,向所在设区市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支付。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医疗科室,加强专业医护队伍建设,为院内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纳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管理和资金政策扶持范围,机构内医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进行注册考核的,其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与其他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增强康复专业能力。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具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条件。各市要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设备、提升康复能力,积极打造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定点服务机构,对机构内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儿童,要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卫生健康、残联等系统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满足儿童康复需求,提高儿童康复质量。
(四)提升教育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对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信息,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确保应收尽收。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特殊教育学校、部(班)和特殊教育幼儿园,按规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按规定政策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对机构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五)优化实施儿童成年安置政策。各地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的成年安置评估制度,落实好生活、住房、就业保障和户口迁移等政策。对经评估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实行社会安置;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和就业帮扶;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各地可通过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要将儿童社会工作知识列入儿童福利机构重点培训内容,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指导工作人员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力量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引导社会工作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七)积极推进创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的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中的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延伸康复、培训等服务;鼓励共享优质资源;鼓励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三、推进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
(一)做好移交工作。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儿童移交、档案移交、所代管的儿童财产移交等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要做好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抚育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其思想不滑坡、工作不断线;密切关注移交期间儿童的思想状况,做好心理辅导和情感慰藉,对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的,要及时介入,加强干预。
(二)加快推进转型。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其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于没有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本辖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实体机构,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
(三)切实履行职责。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后,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要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和临时监护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开展好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工作。
(四)提升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要为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岗位设置,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机构场所资源优势,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机构开展儿童养育、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家庭养育能力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鼓励因地制宜加强实践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和方法,激发机构发展新活力。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纳入当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落细各项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明晰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有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统筹考虑。教育部门要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并为符合条件的户口迁移儿童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儿童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程序将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或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合理安排儿童福利相关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加强相关经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孤儿,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提升专业医疗水平,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疾控中心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提供便利。兵役机关要做好符合参军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三)确保平稳有序。各相关部门要明晰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同推进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中的急难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推进各项工作有序落实,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社会舆情等问题。相关儿童福利机构要做到无缝对接,不得出现应移送未移送、应接收未接收等问题,确保工作稳妥、高效、有序推进。
各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工作实施方案,于2021年12月底前报省民政厅;2022—2025年期间,每年11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民政厅。
本实施方案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anxi.gov.cn/zfxxgk/zfxxgkzl/zc/xzgfxwj/bmgfxwj1/szfzcbm_76475/smzt_76481/202212/t20221208_75754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