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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民政兜底保障对象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2号)

更新时间:2024/6/12 14:59:29

[转]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民政兜底保障对象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沪民规[2024]2号)

  市社会福利中心及所属相关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民政兜底保障对象的关心关爱,更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结合近年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以及物价水平的上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对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成年孤残人员、孤老、“三无”慢性精神病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家庭寄养对象的家庭寄养劳务费标准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成年孤残人员、孤老、“三无”慢性精神病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1850元/人/月。家庭寄养劳务费标准调整为1810元/人/月。

  以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4年2月6日

(本文源自: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sh.gov.cn/MZ_zhuzhan2739_0-2-8-15-55/20240222/60deb063c98b4b2eaea761aa9e373f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