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71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等文件规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考生须一次通过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社会工作师(中级)考试成绩实行两年滚动办理管理,考生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3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
高级社会工作师采用考评结合方式,设1个考试科目,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可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共同用印成绩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全国范围有效,有效期3年。成绩达到单独划线地区标准,可取得地区范围内有效的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水平证书持有者按有关规定到指定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和继续教育事宜。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 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 (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